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牛)决字[2025]第0551号

  被处罚人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叶xx于2025年4月中旬将自己名下的农商银行卡通过张xx邮寄出借给他人走账逃避税,他人取得叶xx的银行卡后使用叶xx的银行卡接收涉诈资金9000元并进行了取现,导致被害人陶xx被诈骗的9000元无法追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叶**主动来我所投案并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叶**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