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东)决字[2025]第172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现住长沙市雨花区粟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晚上23时许,违法行为人李××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安置小区8栋7单元门口,以利用锯开将××共享电动车座位锁扣的方式,先后盗窃××两台共享电动车的两块电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