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03号
被处罚人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沙头*******,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沙头*******。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01时26分,祝×饮酒后驾驶湘H0ZT××小型汽车,行驶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白马山路与三桥路的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祝×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另查明,祝×于2020年8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祝×的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祝×的陈述、现场查获经过、现场执法及提取祝×血液样本过程视频、祝×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人违法查询结果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祝*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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