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夏**,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渠江镇桃坪*******,现住安化县渠江镇桃坪*******。
现查明:2025年4月13日,夏X爱伙同夏X花、胡X、陈X欣、梁X红等人在安化县XX镇XX村马X界的一个破旧的木屋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夏**每次下注200-500元不等,输了7000元。
2025年4月14日,夏X爱伙同夏X花、胡X、陈X欣、梁X红等人在安化县XX镇XX村毗X滩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 夏X爱每次下注200-500元不等, 输了4000元。
2025年4月15日,夏X爱伙同夏X花、胡X、 陈X欣等人在安化县XX镇XX村马X界的一个破旧的木屋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 夏X爱每次下注200-500元不等, 输了21000元。
2025年7月10日,夏X爱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违法行为人夏X爱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夏**的行为构成赌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因夏**主动投案,并 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