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石)决字[2025]第056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
现查明:2025年3月,违法行为人刘×在微信认识了一个自称放贷款的银行工作人员。刘×想在其手中借贷款,对方称其银行账户的流水不够,需要提高银行的流水。刘×将自己中国邮政银行账户6217995550020350752交给了对方使用。对方将其银行账户使用于诈骗活动中。在2025年3月16日莫××被诈骗时,有7000元转进了刘×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在2025年3月17日姚×被诈骗案中,有10000元的被骗资金转入了刘×的邮政储蓄账户。
以上事实有上级下发线索,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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