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决字[2025]第0922号

  被处罚人游*,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现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23时许,游X与王XX在安化县东坪镇XXXX酒吧因琐事发生冲突,过程中游X用手对王XX头部进行了殴打。2025年7月1日,经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XX因外伤致头皮挫裂创,鼻出血,分别构成轻微伤。 2025年7月10日,游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文书及游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游*构成殴打他人的行为,且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游*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游*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