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古港*******。
现查明:2025年6月份以来,欧XXX多次伙同他人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具体情况如下:1、2025年6月28日下午,罗XX从上线刘XX处购得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后伙同欧XXX在浏阳市XX镇欧XXX的越野车内一起吸食。2、2025年6月28日下午、6月29日晚上,周XX先后两次从上线刘XX处购得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后伙同欧XXX、罗XX、柳X等人在浏阳市XX镇周XX的商务车内一起吸食。3、2025年6月30日晚上,罗XX从上线刘XX处购得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后伙同欧XXX在浏阳市XX镇欧阳**的越野车内一起吸食。4、2025年7月2日晚上,罗XX先后三次从上线刘启东处购得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后伙同欧XXX在浏阳市XX镇欧XXX的越野车内一起吸食。经检测,欧xXX的毛发中检测出替来他明成分。
以上事实有周xx、欧XXX、罗XX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毛发检测报告;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及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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