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杏)决字[2025]第0593号

  被处罚人SO***,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
  现查明:2025年1月20日违法行为人SXXXALAT KEOVONGSA通过坐飞机的方式,持护照从广州白云机场入境,入境后搭乘火车来到了湖南省双峰县梓门桥镇,后经人介绍认识双峰县杏子铺镇的陈XX,两人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2025年2月6日,陈XX带SXXXALAT KEOVONGSA回杏子铺镇生活,此后SXXXALAT KEOVONGSA便一直在陈凤志家中居住至今。经查,SXXXALAT KEOVONGSA的签证于2025年3月1日过期,后其在无签证、停留居留许可的情况下,在中国境内居留。因此,SXXXALAT KEOVONGSA的行为构成非法居留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SO***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SO***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