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严塘*******,现住茶陵县严塘镇居委*******。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20时许,龙××、王××、陈××、周××四人在湖南省茶陵县××街道××城××小吃对面陈××开设的棋牌室进门第二张麻将桌上使用麻将机以深圳麻将的玩法进行赌博,底注150元,放炮150元,自摸每家出200元,明杠50元,暗杠100元,另外可以加50元或100元的鸟。截至被查获时,龙××带赌资3500元,输了3000余元,还剩350元赌资;王××带赌资5600元,输了1100元,还剩4500元赌资;陈××带赌资3800余元,输了500元,还剩3350元赌资;周××带赌资14100元,赢了4500元,还剩18600元赌资。陈××系该棋牌室经营者,召集赌客参赌,并且从每个赌客第一把自摸时抽50元水资,其中2025年7月9日共收取水资2850元。另查明,2024年6月12日陈××因赌博的行为被茶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查获的赌资、现场照片、微信群聊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赌博的行为)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陈**赌资3350元进行收缴、违法所得2850元进行追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4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茶陵县信用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肆仟圆整;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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