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高)决字[2025]第1170号
被处罚人T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隆回县高坪镇颜公*******。
现查明:THAN D×R PHYO(中文名:腾×飘)于2021年2月以偷渡的形式从缅甸非法入境至中国江西,2021年11月被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遣返回缅甸。2024年6月24日THAN D×R PHYO又以偷渡的形式从缅甸非法入境至中国云南,并于2024年7月3日到隆回县高坪镇非法居留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违法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TH***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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