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荷)决字[2025]第1093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栗山*******,现住长沙市芙蓉区鸿福*******。
现查明:2025年05月19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汤××与同事罗××,在长沙市芙蓉区×××商场××楼××××员工宿舍,因开关风扇问题发生口角,两人用拳头互相殴打对方头部,罗××用菜刀将汤××砍伤。后被公安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与到案经过;违法人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 ;物证照片;病历资料;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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