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朝)决字[2025]第0173号

  被处罚人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9时许,成XX用自己的车钥匙故意将王X停放在益阳市XXXXX八街地下车库143、144号车位上的湘AXXXX1黑色丰田塞纳商务车驾驶室车门油漆刮坏,后经益阳市赫山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刮坏车门油漆修复价格为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依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四之规定,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