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交)决字[2025]第0306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兰*******,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兰*******。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12时10分,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FK××8小型轿车行驶至城步县儒林镇鸿达商业街路段时与胡×英驾驶的湘E0××30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胡×英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阳×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图。4.阳×驾驶证查询单。5.胡×英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