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决字[2025]第0431号

  被处罚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巷子*******,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7月9日凌晨,违法行为人卢XX先后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梅溪XX一期小区、雷锋街道桥头XX一期南门附近 、雷锋XX市场的湘女路沿线,对路边停放的车辆后视镜上张贴涉黄贴纸。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卢**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