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交)决字[2025]第037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塔峰*******。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23时许,李×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MW×××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蓝山县××镇××移民区安置房小区内,被执勤交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人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