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董公(刑)决字[2025]第0081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我局在办理辖区内张××被诈骗案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罗××非法出售电话卡的违法线索。经查: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 罗××明知吕××等人让自己办理电话卡用于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按照吕××等人指示,在湖南省娄底市实名制办理自己2张广电电话卡,并出售给上线吕××等人,从中获利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通话记录及手机卡开户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罗**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捌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城南支行缴纳罚款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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