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沙)决字[2025]第0356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深渡*******,现住湖南省洪江市深渡*******。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9时许曾**骑摩托车赶集,在洪江市深渡乡深渡村三岔路口处,因后排乘客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洪江市深渡乡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杨棨文查获,在杨棨文对曾**开具罚单期间,曾**启动摩托车并冲卡,曾**有以冲卡的方式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曾×贤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诊断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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