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梅)决字[2025]第0544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谭家*******,现住湘潭县易俗河镇乾*******。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15时许,彭××在湘潭县易俗河镇×××社区××路一废弃加油站内,趁四周无人时,盗取车牌为湘C6××××的半挂车侧面工具箱内的一捆钢丝绳和一捆尼龙绳,价值500元左右。彭××于2025年7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退还赃物。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彭××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彭**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彭**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