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719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东溪*******,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东溪*******。
现查明:2025年05月26日21时许,唐XX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 (车牌: 湘XX)从宁远县XX方向驶往XX方向,行至宁远县XX时被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驾驶人唐XX使用呼气
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唐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2025年05月27日宁远县公安局依法聘请XX对唐XX的于案发当日抽取的血液样本进行了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验,检验结果为唐XX的于案发当日抽取的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同时查明:唐XX于2022年10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交警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