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交)决字[2025]第0556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蒙泉*******,现住湖南省石门县蒙泉*******。
现查明:2025年6日6日19时30分许,文**驾驶车牌号为湘JF155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石门县蒙泉镇潘家铺社区路段倒车时与文香兰拥有的停靠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湘JSQ97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文**驾车离开现场。经查文**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查询资料、违法嫌疑人户籍资料、嫌疑人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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