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90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太子*******,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金麓*******。
  现查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台牌照为湘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XX市XX区XXXX路口地段,遇执勤民警检查。经检测,高某某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53毫克/100毫升。后经交警部门查实,驾驶人高某某曾第一次于XXXX年XX月XX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于XXXX年XX月XX日接受处罚;第二次于XXXX年XX月XX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于XXXX年XX月XX日接受处罚;经查,驾驶人高某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员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第一次、第二次酒驾处罚决定书、驾驶证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