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雷锋*******,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雷锋*******。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00时34分许,违法行为人罗某饮酒后驾驶一台牌照为湘X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XX市XX区XX路的XX路至XX路路路段时,遇执勤民警检查。违法行为人罗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5毫克/100毫升。后经交警部门查实,违法行为人罗某曾于2017年12月16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于2018年01月25日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曾于2023年03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于2023年07月19日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人罗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违法行为人罗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员人体内酒精检测结果、酒驾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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