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5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10时55分许,交警云溪大队民警在岳阳市云溪区国道1071552公里200米路段执勤时,发现湘F65ZL8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李*有酒驾嫌疑,遂将其拦停,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36mg/100ml。李*当场提出异议,遂依法将其带至岳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后经血样检测,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41.00mg/100ml。经网上查询,李*此次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全国网上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