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坪塘*******。
现查明: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陈XX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AXXXXX小型客车行驶至长沙市XX区XXXX线XX街地段被交警查获,驾驶人陈XX的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0mg/100ml,陈XX无法出具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警当场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陈XX所驾驶的机动车。后经交警部门查实,违法行为人陈XX曾于20XX年XX月XX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并于20XX年XX月XX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陈XX犯危险驾驶罪;陈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经查,违法行为人陈XX实施了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检测结果、醉驾前科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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