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巡)不决字[2025]第0071号
违法单位:国家粮****,地址:,法定代表人:曾***
现查明2022年10月9日株洲市石峰公安分局反恐办在对国家**和**储备局湖南局***处进行反恐检查时发现该处未按规定安装一键式报警系统当场下达责任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22年10月24日完成整改。2023年2月7日在对国家**和**储备局湖南局***处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处仍未安装一键式报警系统。2023年2月10日****和**储备局湖南局**六处已安装一键式报警系统。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整改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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