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煤)决字[2025]第096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煤炭*******,现住湖南省宁乡市煤炭*******。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凌晨,陈*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其前妻胡××发送“我明天回煤炭坝,见、不到陈××不打死你都不行”威胁语言。随后,陈*于当日上午10时许,到达胡××住处,得知陈××不在胡××住处后,随即暴怒,用脚猛踢、踹胡××住处的房门并辱骂恐吓胡××。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提取笔录,手机信息截图,受害人胡××的陈述,陈*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