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五)决字[2025]第0948号
被处罚人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温泉镇白浒窑村一*******,现住五峰铺镇羊古村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14时至16时许,刘X明、刘X军、夏X化、刘X军、莫X梁、邓X勇等人在邹**商店二楼(邵阳县五峰铺镇羊古村)打三公赌博,邹X珍明知邓X勇等六人在其商店二楼聚众赌博的情况下,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并收取场地服务费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的陈述、检查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