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苗)决字[2025]第0524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苗市*******,现住湖南省慈利县苗市*******。
现查明:2025年3月10日左右,在慈利县火车站对面xx酒店一房间内,赵xx伙同李x(待查)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7月10日,经对赵xx的毛发进行毒品检测筛查,其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反应,赵xx对结果无异议。另查明,赵xx因吸毒于2025年2月2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毒品检测筛查报告、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前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赵**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赵**因吸毒于2025年2月2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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