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平)决字[2025]第0920号

  被处罚人崇*,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越南,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平口*******。
  现查明:2024年2月以来,违法行为人崇X(越南籍,越南名:SUXG TXI CXA)在无有效居留手续的情况下,与安化籍男子刘X华在安化县平口镇平山村共同生活长达1年5个月,期间育有一子。2025年7月10日11时许,崇X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以及崇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崇*的行为构成非法居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崇*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崇*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