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刑)决字[2025]第015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芷江县芷江镇怡清*******。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于2020年通过相亲与蒋纯相识并于当年举办婚礼,因未达到法定年龄,两人未办理结婚证。后于2022年09月,李**因与父亲李高行闹矛盾发生争吵,提出分户。遂李**在芷江镇开发区的墙上找到一个办假证的号码,并花费100多元办理了一张与蒋纯的假结婚证,后李**使用该假结婚证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碧涌派出所成功办理分户。
以上事实有1、李**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假结婚早复印件等相关资料;4、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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