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肖)决字[2025]第0667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肖家*******,现住湖南省祁阳市肖家*******。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孙**骑摩托车到祁阳市肖家镇百岭村3组找孙秋艳要身份证去取生态补助款,孙秋艳拒绝将身份证给违法行为人孙**,受害人孙辉知(男,71岁)在旁边说了句公道话,违法行为人孙**随后就与孙辉知发生争吵,违法行为人孙**在争吵的过程中用手中拿的摩托车头盔朝孙辉知的头部打几下,导致孙辉知头部受伤,经过祁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辉知的伤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孙**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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