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172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现住长沙市金科佳苑C*******。
  现查明:2024年3月23日21时30分许,违法人胡X、季X与张XX在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恒凯综合市场B11栋XXX号XX棋牌室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违法人胡X、季X(已处理)、胡XX(在逃)一起使用拳头打、脚踢的方式对张XX身体右侧胸部位置进行殴打,致使张XX受伤。经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诊断受害人张XX右肺挫伤;胸部右侧第5-7前肋骨折,第8.9肋不全骨折可能。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胡X本人及同案人员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