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26号
被处罚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南阳*******,现住湖南省湘阴县南阳*******。
现查明:2023年2月14日,因使用危险物质的行为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3年12月1日,因吸毒的行为被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
2025年6月中旬,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路××酒吧内,违法行为人蒋××在明知“依托咪酯”系毒品的情况下,吸食了“杰哥”的朋友(未到案)提供的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2025年07月09日,违法行为人蒋××被民警查获,民警提取了其本人的毛发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依托咪酯成分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蒋××陈述;2.到案经过;3.提取笔录;4.毛发检测鉴定文书;5.前科记录;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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