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酿)决字[2025]第0701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金江乡新建*******,现住邵阳县金江乡新建*******。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吴**从邵阳市火车南站乘坐42路公交车至新邵县酿溪镇,吴**窜至酿溪镇曾家院子,发现一户人家门外晒有女士吊带背心,为满足自己的淫欲,遂持木棍将该女士吊带背心取下盗窃用于手淫,后将该女士吊带背心丢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4年4月因盗窃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5年3、4、5月三次因盗窃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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