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决字[2025]第138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汉昌*******,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汉昌*******。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22时许,在平江县天岳街道XX社区XX酒店,李XX在进入电梯后对卢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李**系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壹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