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湘)不决字[2025]第0223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余庆*******,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余庆*******。
现查明王xx的朋友“阿东”因欠王xx1100元,2025年6月20日王xx将自己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卡号:6228430716903160770)告诉其朋友“阿东”,要“阿东”还钱,“阿东”于2025年6月21日向其银行卡号转了16000元,后王**银行卡被封控、冻结,王**通过银行了解情况后来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经调查,王xx无非法提供银行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王xx的陈述,2、到案经过,3、银行账单、聊天记录,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玉宝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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