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北)决字[2025]第0831号

  被处罚人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小塘*******,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小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唐向阳在邵阳市政府大门口采取哭喊的方式上访、民警到场处理时,隆**、杨建明两人采取起哄(喊警察打人了)的方式引起周边群众围观,在民警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当场将唐向阳等人强制带离,唐向阳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认错态度较好,系初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隆**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