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儒)决字[2025]第044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江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江南*******。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16时黄XX在儒溪工业园岳阳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搬迁厂房内盗窃了一个不锈钢防盗网、一个不锈钢门框、四个铝合金窗框,其将盗窃的物品放置在江南镇XX村XX组XX号家中前坪。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刘XX的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黄XX的陈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照片等相关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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