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黄)决字[2025]第048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长湖*******,现住湖南省岳阳县长湖*******。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上午,张X独自一人来到岳阳市站前路附近的一家金融中心办理贷款,但是未能办理下来,后张*离开回去。回家的路上,张X接到了一个外号叫“小李”的女子电话(18723408105,15523676292,真实身份待查),对方自称是招联银行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张*从村镇的小型银行办理贷款,张X表示答应。之后在“小李”的安排下下载了企业微信,并添加了贷款专员“宾利”的企业微信,“宾利”让张X将自己的银行卡发送给他看下,张X将自己名下的湖南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卡号:6230901006041431168,户名:张X)发送给对方,“宾利”查看后表示张X符合办理条件,但是需要包装银行卡流水,届时下款更快,张X表示答应,“宾利”让其第二天联系他办理。7月9日上午,“宾利”再次联系张X,表示等下会让人转钱进来,张X收到钱后按照他的指示转入到指定的账户,张X表示答应。没多久,张X名下尾号1168的农信银行卡转入5000元,之后张X将5000元在黄沙镇农村信用社取现,然后将5000元现金换成微信,之后提现到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再将这5000元从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入至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事后“宾利”让张X等消息,但是后面张X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双方互相删除后再无联系。 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张X名下卡号6230901006041431168的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关联电信诈骗案件一起,2025年07月08日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沙河派出所受理的帅国栋财物被诈骗案,被害人帅国栋本人于2025年07月08日通过自己名下的平安银行账户(卡号:6230580000362713864,户名:帅国栋) 向张X的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30901006041431168,户名:张*)转入一级涉诈资金5000元。
  以上事实有张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手机银行转账截图,银行视频监控,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的受立案信息以及受害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9日,张*主动前来我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县巴陵农商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