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高坪*******,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洋湖*******。
现查明:2024年04月12日08时36分许,违法行为人张X驾驶湘XXXXXX小型轿车在XX市XX区XXX东侧辅道与XX路交叉口由南往东右转弯行驶时,张X所驾车辆右后部与周X驾驶的长沙XXXXXX号牌电驱动二轮车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电驱动二轮车驾驶员周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X没有报警,在现场短暂停留后将电动车驾驶员周X扶至路边,然后驾车驶离现场。张X将车辆停放至事发地附近,十余分钟后返回现场,与周X一同前往了医院。张X因为驾驶证是吊销状态,便叫了其妻子钟XX顶替来处理此次事故。后经岳麓交警大队认定,张X肇事逃逸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违法行为人张X实施了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认定书、伤情鉴定、驾驶证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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