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773号

  被处罚人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三樟*******,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7月10日期间,违法行为人齐××为盗取食物食用,其分十次窜入株洲市天元区××××小区附近的×××门店,将食材放在其事先买好的蔬菜袋子内直接盗走,一共盗窃了店内的30余元的牛肉、30余元的猪脚、30余元的猪肉、37元的基围虾、50余元的猪肚、100余元的排骨、40余元的基围虾、10余元的鸡胗、10余元的鸡中翅,其每次盗得店内食材后便带回家内将食材食用完,被盗财物价值共计约3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现场指认、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