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20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龙镇石水村7组*******,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19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胡**(男,1989年10月06日生,身份证号:500231198910063570)驾驶湘BC8978行驶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机场大道的建国路口至千亿大道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在此路段设卡检查酒驾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胡**的呼气式酒精含量为4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2025年06月16日,胡**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株洲市芦淞区南环线与枫溪大桥交叉口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芦淞交警大队查获被处罚,故胡**此次酒驾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材料,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个人信息及前次酒驾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