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桃)决字[2025]第049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琴川*******,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荷花*******。
  现查明:2023年3月14日至3月15日,王X明知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仍在东莞市寮步镇XXX附近一宾馆内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及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使用,约定300 元/天的费用(未结)。后王X提供给上线使用的银行卡两天共计进账30余万元,其中居住益阳市赫山区徐XX被电信诈骗48000 元转入王X银行卡账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因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抵押行政拘留一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