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巷)决字[2025]第097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巷子*******,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巷子*******。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至2025年6月28日期间,李×在宁乡市内利用自己的手机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电话测试,并且诈骗团伙通过远程控制刘×手机拨打电话对他人实施诈骗,致使受害人施某某被诈骗35200.2元,刘×从中共计获利900余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中国电信客户通话详单,受害人施××报案材料,彭×龙的询问笔录,李*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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