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高)不决字[2025]第0091号
违法行为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潭市*******,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沁园*******。
现查明违法行为谭**在未征求龙**意见的情况下,将龙**的微信账号推送给他人,致使双方在微信内发生口角纠纷并见面,2025年6月8日13时许,谭**按照龙**微信定位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71栋楼下找到龙**,双方见面后,龙**继续挑衅谭**,谭**遂用手连续两次推搡龙**,在准备推搡龙**第三下的时候,龙**顺势倒在地上,报警称谭**对其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的陈述、龙**的陈述、现场指认、现场视频、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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