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921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小淹镇陶澍*******,现住安化县东坪镇幸福*******。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20时许,彭XX饮酒后驾驶使用性质为货运的湘HXXXXX仓栅式营运车辆,在安化县东坪镇国道536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东坪镇雪峰湖大道与国道536线东的交叉路口时,被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65mg/100ml。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呼气酒精测试报告单、人车合一照片、相关查询件及彭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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