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油)决字[2025]第056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高亭*******,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高亭*******。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下午4点,李×在××县××镇七组的家中通过电脑上的浩方游戏平台将自己的××农商银行卡(卡号:×××××××××××××××9164)账号提供给游戏好友(账号名称:10×××A),2025年7月3日早上6点半,李×的××农商银行卡(卡号:×××××××××××××××9164)转入一笔1100元的涉诈资金,该笔钱涉及一起××市公安局×××区分局办理的一起”20250703夏×泽被敲诈勒索案“,李×明知出借银行卡账号给他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仍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提供给他人,李×现对自己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这一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市公安局×××区分局移交资料 2.李×银行交易流水 3.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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