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梅)决字[2025]第0742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梅田*******,现住郴州市北湖区书香*******。
  现查明:2025年6月初王××在郴州市北湖区书香名邸家中玩抖音上时识朋友一个自称杨××的人,杨××教其下载“京东APP”网站,让王××参与购买优惠券,从中赚取差价,王××就参与了购买优惠券,刚开始购买500元优惠券,赚了50元,后来借钱购买5000优惠券,客服没有退还给王××。后来杨雪英要王**提供一张银行卡给来收优惠券,王××提供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给杨××,2025年6月12日19时55分王××发现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收到30000元钱(该笔钱是受害人刘××被诈骗的资金),杨××发了一张其他人的银行卡让王**把这30000转出去,王××看到不是杨××的银行卡,就不愿意转账出去,然后把5000元钱还给了借钱给他的人,另外25000元自己购买了证券公司的股票。2025年7月9日,王××已经将受害人被诈骗的30000元退还给受害人刘××。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及申辩;2、受害人报案材料; 3、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