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1721号
被处罚人谌**,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8时许,违法人员谌×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县榔梨街道檀木桥社区蓝思科技公司停车场将受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一台电动车盗窃,将盗窃来的电动车藏匿供自己使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谌×娟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谌**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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