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白)决字[2025]第0666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观音*******,现住湖南省祁阳市观音*******。
  现查明:2025年03月19日13时,祁阳市公安局观音滩派出所接 110指挥中心指令:有人在祁阳市观音滩镇桔子饭店门口醉酒滋事。 观音滩派出所民警钱X军接警后,带领辅警唐X联、唐X军立即赶至现场处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唐**正在追逐殴打吴X,民警钱X军立即上前用手阻拦制止,犯罪嫌疑人唐**受阻拦后对现场民辅警进行言语威胁和辱骂,同时用手将民警钱X军额头左侧打了一拳。后现场民辅警想依法将其带离现场,犯罪嫌疑人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且一直用手脚踢打现场出警民警,民警钱X军随即将其制服并带上警车。上车后,犯罪嫌疑人唐**拒不配合,继续在车上对乘车的民辅警进行言语威胁和辱骂,并暴力踹击正在驾驶警车的民警钱X军背部。民警钱XX驾驶警车将唐**带至观音滩派出所后,犯罪嫌疑人唐**下警车过程中又言语辱骂民警钱X军,并用脚踢踹民警钱X军裆部一脚,导致民警钱X军睾丸受伤。后唐**被依法制服并被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5年03月29日经祁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X军的伤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录像、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刑事拘留证、释放通知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唐**在处罚前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0日,折抵行政拘留期限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